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21,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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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
附民原告 洪雪芳 年籍與住址詳卷
江俊男 年籍與住址詳卷
賴彩蓮 年籍與住址詳卷
許嘉俊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陳秋文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宋珮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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