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354,2024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3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4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71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36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4號
附民原告 張淑珍 年籍與住址詳卷
涂瀚中 年籍與住址詳卷
鄭詩璇 年籍與住址詳卷
張安堂 年籍與住址詳卷
徐鈺如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陳仲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對同案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