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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羅心志
訴訟代理人 羅萬乾
被 告 林耀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112年度原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耀宗被訴傷害案件,茲因被告於該案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6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1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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