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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4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柯姵如
沈凡
李季芸
被 告 潘甄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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