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57,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秦廷翰
被 告 曾夢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夢娟被訴加重竊盜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