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附民,83,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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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3號
原告呂招富
訴訟代理人劉逸旋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德壽律師
被告柳季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柳季鋐被訴詐欺得利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
    法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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