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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長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伍陸公克、零點貳肆玖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肆伍公克、零點零貳陸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長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48號判決確定。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分別為0.64、0.4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1.03、0.21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其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易字第24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2小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淨重0.4242公克、0.2554公克,驗餘淨重0.4156公克、0.2493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之透明結晶2小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淨重0.8466公克、0.0278公克,驗餘淨重0.845公克、0.026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4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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