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249,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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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和三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0○○○○○○○○)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和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9、2106號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112年度毒偵字第119號案件所扣得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9、2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 扣案之殘渣袋1個及吸食器1組,以乙醇沖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分析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殘渣袋1個及吸食器1組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將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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