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38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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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3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0年8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查驗結果 鑑驗報告及卷頁 1 十字弓 1把 送鑑驗刀械1枝,弓臂長約36公分、弓身長約35公分,具有發射箭矢之機械原理。
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十字弓)。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09年度偵字第20343號第25~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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