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43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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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昱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昱妏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31、6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葉昱妏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1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31、6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就扣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圓形錠劑19粒 檢出Morphine(嗎啡)成分(淨重2.014公克、取樣0.0175公克檢驗、驗餘淨重1.996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業務中心111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桃檢111毒偵6531卷第39頁) 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8924號)(桃檢111毒偵6531卷第43頁) 2 米白色粉末1袋 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淨重0.199公克、取樣0.0047公克檢驗、驗餘淨重0.1943公克)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74公克、取樣0.0017公克檢驗、驗餘淨重0.672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檢111毒偵1369卷第4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080號,新北檢111毒偵1369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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