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508,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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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13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紹政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3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3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有如「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

又各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均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4437公克,驗前淨重0.19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9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197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82號卷第4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9285公克,驗前淨重0.556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554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146號卷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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