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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編號1、4、6等物,業據被告供述均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
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編號2、3、5等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對應卷證」欄所示之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前揭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而本案中所查扣之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一編號5至7「對應卷證」欄所示之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而此部分物品,因無從與其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聲請人就此部分物品僅聲請沒收,應屬誤會。
四、另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 總毛重35.36公克,總淨重33.826公克。
2包取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7.8公克,驗前淨重17.028公克,因鑑驗取用0.031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6.997公克,推估2包結晶純質淨重17.89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8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毒偵4281卷第151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 2 粉塊狀檢品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4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930號鑑定書(見111毒偵4957卷第145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 3 粉末檢品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97公克,因鑑驗取用0.1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8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930號鑑定書(見111毒偵4957卷第145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 4 白色粉末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成分(毛重0.33公克,驗前淨重0.13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13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毒偵字6829卷第271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5 5 吸管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毒偵字9160卷第141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6 殘渣袋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毒偵字9160卷第141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7 研磨器1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毒偵字9160卷第141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說明 備註 1 殘渣袋1包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110毒偵字9160卷第15頁、第168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針頭9個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110毒偵字9160卷第15頁、第168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3 針頭1個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111毒偵4957卷第13頁、第120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 4 吸食器2組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111毒偵字6829卷第23頁、第108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6 5 殘渣袋1個 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之物(見111毒偵字6829號卷第23頁、第108頁)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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