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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雅文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2005公克)、玻璃球1支,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5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953號、第395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第1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卷無誤。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2005公克,驗前淨重0.0069公克,餘驗淨重0.0048公克)及玻璃球1支,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1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玻璃球1支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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