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單禁沒,1572,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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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4、135、1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所示物品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毛重8.30公克,總淨重6.70公克,取樣量0.03公克,驗餘總淨重6.67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09號鑑定書(毒品編號:209-1至209-6,109年度偵字第16937號卷139、145、15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210公克,淨重0.9630公克,取樣量0.0041公克,餘重0.9589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品編號:D109偵-109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872號卷121-122頁、137-138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670公克,淨重0.8490公克,取樣量0.0002公克,餘重0.8488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品編號:D109偵-109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872號卷121-122頁、137-138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8.4310公克,淨重7.8960公克,取樣量0.0002公克,餘重7.8958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品編號:D109偵-109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872號卷121-122頁、137-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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