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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徐游志賢
被 告 蘇鴻安
吳志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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