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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智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政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4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政賢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ROLEX」手表伍支、「LV」包包參件、「GUCCI」包包陸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節錄內容)。
並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2至13行「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更正為「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並已售出數量不詳之仿冒商標商品,販賣所得約新臺幣6000元。」
二、論罪科刑:㈠按網路買賣為現今社會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
次按購入者係為將賣出者誘出蒐證而佯稱購買,購入者倘本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賣出者縱有販賣意思,亦僅能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員警在蝦皮購物平臺下標購買仿冒商標商品「ROLEX」手表1只時,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因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則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應僅論以違反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共同)持有部分不另論罪。
再核被告就已售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共同)持有、陳列之行為均不另論罪。
㈡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
查被告自000年0月間起至112年6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數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持續實施之營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素行尚佳,考量其本案侵害上開商標權之情節,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和解並履行賠償3萬元完畢(本院卷第41至42頁),告訴人代理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被害人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則均表示不予追究等語(偵卷第107頁、本院卷第55頁),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學歷、從事車床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尚能知所彌補,又經其餘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本院參酌上開意見,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四、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本案仿冒商品,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皆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自承本案販售被害人瑞士商勞力士公司所有「ROLEX」手表犯罪所得為約6000元,等語(偵卷第11頁、第146頁),惟考量被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3萬元,本院認宣告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節錄)
112年度偵字第44165號
被 告 游政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政賢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
且明知其自蝦皮拍賣網站以低廉價格購入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係未得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112年6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桃園市○○區○○○街00號居處,使用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其註冊使用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hhh1246」,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ROLEX」商標商品手錶1支,並於112年6月5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現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政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蝦皮帳戶使用者資料及網頁截圖、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蝦皮購物網頁及訂單詳情截圖、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開立之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李嘉琪開立之鑑定報告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開立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自000年0月間起至112年6月5日止期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為多次販賣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販賣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獲利約新臺幣6,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高 健 祐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鑑定人 商標文字/圖案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仿冒品種類及數量 備註 1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ROLEX」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鐘錶計時器及其組件、鐲錶、裝飾珠寶鑽石之手錶。
手錶6支 查獲手錶中有1支係警方自蝦皮拍賣網向被告購得 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李嘉琪 「LV」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皮革及人造皮、旅行袋、行李箱、旅行用皮夾、旅行用皮件、皮箱、手提行李箱、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不含化粧用品之化粧箱、背囊、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公事箱、公事包、錢囊、口袋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雨傘。
包包3個 00000000 皮革及人造皮;
旅行袋,行李箱,旅行用皮夾,旅行用皮件,皮箱,旅行箱,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不含化粧用品之化粧箱,背囊,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公事箱,公事包,錢囊,皮夾,錢包,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
雨傘。
00000000 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包,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
00000000 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包,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
00000000 皮製或皮板製之箱子,包裝用之皮製封袋;
皮箱,手提行李箱,旅行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化妝袋,背囊,海灘手提袋,購物袋,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公事箱,公事包,皮囊,口袋型皮夾,皮包,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支票簿用皮夾;
雨傘,陽傘,遮陽傘,手杖,拐杖座。
00000000 皮製或皮板製之箱子,包裝用之皮製封袋;
皮箱,手提行李箱,旅行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化妝袋,背囊,海灘手提袋,購物袋,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公事箱,公事包,皮囊,口袋型皮夾,皮包,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支票簿用皮夾;
雨傘,陽傘,遮陽傘,手杖,拐杖座。
00000000 皮革或人造皮革製盒;
旅行袋;
旅行用皮件,大型旅行箱及手提箱,旅行用衣袋;
未置物之化粧箱,未置物之盥洗用具袋;
背包,手提包;
皮革製公事箱及皮革製公事包;
皮夾,零錢包,皮革製鑰匙包;
雨傘。
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GUCCI」文字及圖樣 00000000 皮革及人造皮革;
動物皮、獸皮;
行李箱及旅行袋;
傘及遮陽傘;
手杖;
鞭、馬具;
露營袋,獵物袋[打獵用配件],帆布背包,購物網袋,手提包,水桶包,女用皮包,化粧袋,旅行用衣物袋,旅行用西裝攜帶用袋,尿布袋,小型旅行袋,登山袋,皮革製盒及箱,包裝用皮袋;
附有肩帶的手提包;
手提袋;
波士頓包;
腰包;
抱嬰兒用吊袋;
購物袋;
帆布背袋;
大型手提袋;
晚禮服用手提包;
無提帶而夾在腋下用的皮包;
錢包;
皮包;
信用卡皮夾;
名片皮夾;
皮革製旅行箱;
旅行用鞋袋;
公事包;
手提公文包;
皮革製袋;
皮革製提袋;
書包及手提式書包;
手提箱;
運動用提背袋;
運動服裝用袋,運動服裝用手提袋;
皮製鑰匙包;
背包;
背囊;
隨身手提行李袋;
化粧箱(空的);
梳粧袋(空的);
海灘袋。
包包6個 00000000 化粧袋,狗項圈,毛皮,鞣製過的皮,人造毛皮,名片皮夾,非貴重金屬錢包,海灘袋,公事包,手提箱,票券用皮夾,信用卡皮夾,旅行袋,旅行箱,護照皮夾,包裝用皮袋,手提袋,皮革製箱(盒),皮革製包裝囊,皮革製家具套,傘,遮陽傘,手杖,馬用鞍褥,馬鞍,皮革製帶(非服飾用)。
00000000 皮箱,旅行箱,旅行袋,手提箱,手提包,錢包,皮包,皮夾,背包,背袋,手提袋,化粧袋,公事包,公事箱,手提公文箱,錢袋、購物袋、背囊,名片皮夾,護照皮夾,支票皮夾,傘,陽傘,手杖,皮鞭,馬彊繩,皮製馬具。
00000000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00000000 化粧袋,名片皮夾,非貴重金屬錢包,海灘袋,公事包,手提箱,車票皮夾,信用卡皮夾,旅行袋,旅行箱,護照皮夾,皮製包裝袋,手提袋,皮革製箱(盒),皮革製家具套,傘,洋傘,手杖,馬用鞍褥,馬鞍,皮製繩,皮條,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用之皮帶)。
00000000 露營袋,獵物袋〔打獵用配件〕,帆布背包,購物網袋,手提包,托特包,無提帶而夾在腋下用的皮包,水桶包,水餃包,手提袋,旅行袋,公事包,皮製公事包,皮製信用卡皮夾,皮夾,皮製文件公事包,皮製鑰匙包,錢包,皮箱,手提箱,化粧袋,運動用提背袋,女用晚禮服用手提包及附有肩帶的手提包,皮製購物袋,書包,旅行用衣物袋,旅行用西裝攜帶用袋,旅行用鞋袋,海灘袋,背袋,尿布袋,背包,波士頓袋,旅行箱,帆布背袋,小型旅行袋,隨身手提包,登山袋,手提式書包,觀劇時用之小型手提袋,化粧箱(未附配件),獸皮,皮革製盒及箱,包裝用皮袋,皮革製帶,雨傘,牽繫皮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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