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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張偉民 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張定洲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已裁定進行簡式判程序),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張偉民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張定洲因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因被害人吳張伯丞已死亡,聲請人張偉民為被害人之父,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直系血親屬為之。
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項、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致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審判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系爭案件情節、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利害關係等情後,認准許其訴訟參與為適當,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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