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交訴,60,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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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黃國輝之出生年月日欄內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黃國輝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出生年月日欄內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然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均為正確記載,並未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故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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