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交附民,388,2024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8號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君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原 告 吳○恩
吳○錡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叔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詹蘭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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