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易,1028,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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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恩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728號、第31444號、第31545號、第35132號、第44266號、第51107號、第518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31號、第9078號、第11178號、第11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恩德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㈨、、、所示部分均免訴;

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恩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於民國111年6月26日某時,在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暱稱「qbn0fenzemz」私訊告訴人呂學仁佯稱:願以700元購買全家錢包金額云云,致告訴人呂學仁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同日依約轉送扣除手續費後之價值新臺幣(下同)665元金額點數至被告邱恩德以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辦之全家APP帳戶內,嗣因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部分:於111年6月27日20時許,在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以臉書帳號暱稱「Weixun Ling」私訊告訴人陳國睿佯稱:願以1200元販售國旅券3張云云,致告訴人陳國睿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17分許,依約轉帳上述金額至被告邱恩德指定之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便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於民國111年6月23日17時許,在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以臉書帳號暱稱「Ling Weixun」私訊告訴人黃俊霖2度佯稱:願以3500元購買統一超商點數云云,並傳送匯款紀錄截圖取信於告訴人黃俊霖,致告訴人黃俊霖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7時19分許、18時20分許依約轉送3535元2次統一超商點數至被告邱恩德以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辦之統一超商APP帳戶內,嗣因帳戶遭警示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㈣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於111年6月23日17時許,在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以臉書帳號暱稱「Ling Weixun」私訊告訴人資尚霖佯稱:願以3500元販售瘦子 ESO2022地球人台北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告訴人資尚霖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9分許,依約轉帳上述金額至不知情之點數賣家被告黃俊霖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便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於111年6月23日14時許,在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以臉書帳號暱稱「Ling Weixun」私訊告訴人彭詩茹佯稱:願以3500元販售瘦子 ESO2022地球人台北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告訴人彭詩茹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0分許,依約轉帳上述金額至不知情之點數賣家黃俊霖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便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於民國111年6月20日21時51分前某時,在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以臉書帳號暱稱「Ling Weixun」私訊告訴人葉芫佑佯稱:願以1000元販售動滋券云云,致告訴人葉芫佑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1分許,依約轉帳上述金額至被告邱恩德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便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於111年6月14日3時24分許,在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後,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以帳號暱稱「Weixun Ling」私訊告訴人古宇辰佯稱:願以1700元販售傳說對決對決遊戲帳號云云,並傳送照片取信於告訴人古宇辰,致告訴人古宇辰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依約持邱恩德提供之超商代碼繳費1666元(起訴書誤載為1616元,應予更正)至邱恩德以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辦之全家超商APP帳戶內,嗣因帳戶遭警示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㈧因認被告就上開㈡㈣㈤㈥㈦所為,均係涉犯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㈠㈢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其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㈩、所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部分,由本院另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816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亦已明定;

上開免訴及不受理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免訴部分㈠被告邱恩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以如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時間及方式」所示時間及方式對告訴人黃俊霖、資尚霖、彭詩茹、呂學仁及陳國睿等5人施用詐術,致上開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處分,因而受有損害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007號、第38708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均判處罪刑,並於112年9月27日確定在案等情(下稱前案一),有上開判決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50、101-115頁)。

㈡然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邱恩德對相同告訴人即黃俊霖、資尚霖、彭詩茹、呂學仁及陳國睿等5人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相同犯罪事實部分,又以111年度偵字第30728號、第31444號、第31545號、第35132號、第44266號、第51107號、第518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31號、第9078號、第11178號、第11370號案件(下稱本案)再次向本院起訴,並於112年5月16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署桃檢秀闕111偵30728、31444、31545、35132、44266、51107、51881、112偵3431、9078、11178、第11370字第1129055813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在卷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5頁),因本案此部分與前案一就附表一所示被訴事實之告訴人、施用之詐術、匯款時間、受損害金額或利益等內容相同,足認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則本案此部分與前案一既屬同一案件,被告此部分被訴就詐騙告訴人黃俊霖、資尚霖、彭詩茹、呂學仁及陳國睿等5人之犯罪事實,顯然為前案一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本案公訴意旨就被告業經判決確定之此部分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公訴不受理部分㈠被告邱恩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以如附表二各編號「詐騙時間及方式」所示時間及方式對告訴人葉芫佑(附表誤載為葉莞佑,應予更正)及古宇辰等2人施用詐術,致上開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處分,因而受有損害等犯罪事實,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306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2年3月14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於112年11月3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判決均判處罪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上訴駁回,而尚未確定在案等情(下稱前案二),有上開判決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邱恩德對相同告訴人葉芫佑及古宇辰等2人犯詐欺取財之相同犯罪事實,於本案又再向本院起訴,並於112年5月16日繫屬於本院,已如前述,因本案此部分與前案二就附表二所示被訴事實之告訴人、施用之詐術、匯款時間、受損害金額或利益等內容完全一致,足認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則本案與前案二既屬同一案件,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就此部分同一案件再向本院提起公訴,且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2條第1款、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前案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書之附表一節錄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或交付點數時間 匯款金額或點數 證據出處 主 文 1 黃俊霖 邱恩德無付款之真意,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以臉書暱稱「Ling Weixun」與黃俊霖聯繫,表示有意購買統一超商點數3,535點及3,535點等語,致黃俊霖陷於錯誤,誤認邱恩德有付款之意思,因而提供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予邱恩德。
邱恩德再以下列編號2、3所示之方式詐使資尚霖、彭詩茹將款項匯入黃俊霖之帳戶,致黃俊霖誤以為邱恩德已合法給付價金,故將上開點數轉入邱恩德之統一超商會員帳戶(帳號:0000-000000)。
邱恩德以此方式詐得統一超商點數之財產上利益,致黃俊霖受有損害。
民國111年6月23日17時19分 統一超商點數: 3,535點 ⒈告訴人黃俊霖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5007卷,第51-53頁) ⒉告訴人資尚霖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5007卷,第55-56頁) ⒊告訴人彭詩茹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5007卷,第93-94頁) ⒋告訴人黃俊霖提供之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台幣活存明細(111偵35007卷,第211頁) ⒌告訴人黃俊霖提供之臉書暱稱「Ling Weixun」個人頁面擷圖、臉書Messenger擷圖照片(111偵35007卷,第211-215頁) ⒍告訴人彭詩茹提供之臉書暱稱「Ling Weixun」頁面照片、社團翻攝照片、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1偵35007卷,第249-253頁) ⒎告訴人彭詩茹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攝照片(111偵35007卷,第25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007卷,第133頁、第139頁、第143頁)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007卷,第135頁、第141頁) 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007卷,第137頁、第145頁) ⒒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覆信函(111偵35007卷,第125頁) ⒓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5007卷,第127頁) 邱恩德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23日18時20分 統一超商點數: 3,535點 2 資尚霖 邱恩德無出貨之真意,仍於111年6月23日,以臉書暱稱「Ling Weixun」與資尚霖佯稱有意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售出瘦子ESO 2022地球人台北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資尚霖陷於錯誤,依邱恩德之指示將款項匯入編號1所示黃俊霖之帳戶內,因而受有損害。
111年6月23日17時19分 新臺幣: 3,500元 3 彭詩茹 邱恩德無出貨之真意,仍於111年6月23日,以臉書暱稱「Ling Weixun」向彭詩茹佯稱:願以3,500元售出瘦子ESO 2022地球人台北演唱會門票2張等語,致彭詩茹陷於錯誤,依邱恩德之指示將款項匯入編號1所示黃俊霖之帳戶內,因而受有損害。
111年6月23日18時20分 新臺幣: 3,500元 9 呂學仁 邱恩德無付款之真意,仍於111年6月26日,以蝦皮購物平台暱稱「qbn0fezemz」向呂學仁表示欲購買全家點數等語,致呂學仁陷於錯誤,誤認邱恩德有付款之意思,故提供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予邱恩德。
邱恩德再以下列編號10所示之方式詐使陳國睿將款項匯入呂學仁之帳戶,致呂學仁誤以為邱恩德已合法給付價金,故將全家超商儲值點數轉入邱恩德之全家超商會員帳戶(帳號:0000-000000)內。
邱恩德以此方式詐得全家超商儲值點數之財產上利益,致呂學仁受有損害。
111年6月27日22時17分至同年0月00日間某時 相當於1,200元之全家超商儲值點數 ⒈告訴人呂學仁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5007卷,第79-82頁) ⒉告訴人陳國睿於警詢之指述(111偵35007卷,第77-78頁) ⒊告訴人陳國睿提供之臉書社團擷圖、臉書暱稱「Ling Weixun」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35007卷,第277-285頁) ⒋告訴人陳國睿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1偵35007卷,第27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5007卷,第169頁、第173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35007卷,第171頁、第175頁) ⒎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35007卷,第127頁) 邱恩德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陳國睿 邱恩德無出貨之真意,仍於111年6月27日,以臉書暱稱「Weixun Ling」向陳國睿佯稱:願以1,200元出售動滋券3張等語,致陳國睿陷於錯誤,依邱恩德之指示將款項匯入編號9所示呂學仁之帳戶內,因而受有損害。
111年6月27日22時17分 新臺幣: 1,200元
附表二:前案二(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判決書之附表一節錄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或交付點數時間 匯款金額或點數 證據清單 主文 36 葉莞佑 邱恩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6月20日晚間某時許,以臉書暱稱「Ling Weixun」與告訴人葉莞佑佯稱:有面額500元動滋券3張,願以1000元出售云云,致告訴人葉莞佑陷於錯誤而依約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其名下智冠科技會員帳號綁定之中國信託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111年6月20日晚間9時51分許 1000元 1.被告邱恩德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見35306偵卷一第17-28、29-34頁,35306偵卷三第71-73、75-77頁) 2.證人即告訴人葉莞佑於警詢證述(見偵字第35306號卷二第217-218頁)。
3.告訴人葉莞佑所提交易與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5306號卷二第219-221頁)。
4.臉書公司回復涉案臉書暱稱「Dent Stu」、「Lntegrity Reliability」ID均為000000000000000、IP歷程及調閱結果。
(見偵字第35306號卷一第129-165頁) 5.智冠科技會員帳號資料(見偵字第35306號卷一第96頁) 邱恩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古宇辰 邱恩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1年6月14日凌晨3時24分許,以臉書暱稱「Weixun Ling」與告訴人古宇辰佯稱:有遊戲傳說對決1組帳號及密碼,可以1700元出售云云,致告訴人古宇辰陷於錯誤而依約至便利超商以2組網路遊戲點數之超商繳費代碼(000000KK0-000000F3522B0000-000000000000000、110614KK0-000000F467oB00000-000000000000000)代繳費1666元。
111年6月14日凌晨5時58分許 1666元 1.被告邱恩德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見35306偵卷一第17-28、29-34頁,35306偵卷三第71-73、75-77頁) 2.證人即告訴人古宇辰於警詢證述(見偵字第35306號卷二第309-311頁)。
3.告訴人古宇辰所提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1紙(繳費代碼:001830F3522B5946、009850F4670B3114)(見偵字第35306號卷二第313頁)。
4.臉書公司回復涉案臉書暱稱「Weixun Ling」ID為000000000000000、IP歷程及調閱結果。
(見偵字第35306號卷一第129-165頁) 5.0000000000門號申登資料(見偵字第35306號卷一第96頁) 6.超商繳費代碼:001830F3522B5946、009850F4670B3114對應淞果數位會員帳號wutianm(見偵字第35306號卷三第223頁) 邱恩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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