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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昀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28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宋昀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至20行原載「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應更正為「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至10月間之某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蝦皮購物賣場截圖照片、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被告宋昀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等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規定固於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惟尚待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迄本案判決時仍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仍應適用現行商標法第97條規定。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單一犯意,自111年9月至10月間之某日起至112年3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
公訴意旨認應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行,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剽竊他人經營商品及商標之辛勞及成果,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併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販賣之期間及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之實際犯罪所得約為新臺幣5,000元,此據其於偵訊時陳明(見偵卷第271頁反面),且已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限,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9289號
被 告 宋昀靜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昀靜明知「CHANEL」(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BVLGARI」(註冊/審定號:00000000)、「Cartier」(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LV」(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三麗鷗」(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分別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格麗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卡地亞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係前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之商標圖樣商品,且明知前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陸續向大陸廠商淘寶網站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附表二所示價格,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品,復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經營蝦皮拍賣帳號「missbeauty s」,以附表二所示價格刊登販賣仿冒上述商標商品之訊息,讓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嗣經警方於112年3月28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000489號搜索票,至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2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路易威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宋昀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販賣「CHANEL」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無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000489號搜索票各1份。
證明員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搜索票,搜索上址,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香奈兒公司、寶格麗公司、卡地亞公司之鑑定證明書、三麗鷗公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路易威登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份。
證明被告所販賣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為仿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宋昀靜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又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販賣包含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再者,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一行為犯數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請從一重處斷。
末就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江亮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蔣沛瑜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品種類 數量(件) 1 CHANEL 1.耳環 2.手鍊 3.項鍊 4.胸針 5.髮飾 6.戒指 7.手環 1.111 2.10 3.92 4.8 5.19 6.7 7.9 2 BVLGARI 戒指 30 3 Cartier 1.項鍊 2.戒指 3.手環 4.耳環 1.3 2.61 3.35 4.2 4 LV 1.手環 2.手鍊 3.項鍊 4.戒指 5.髮飾 1.7 2.53 3.8 4.10 5.2 5 三麗鷗 1.KT髮飾 2.KT鑰匙圈 3.大耳狗髮飾 4.庫洛米髮飾 5.布丁狗髮飾 6.美樂地髮飾 1.28 2.1 3.12 4.6 5.8 6.12 附表二:
編號 商標名稱 商品種類 進貨價 (新臺幣) 售價 (新臺幣) 1 CHANEL 1.耳環 2.手鍊 3.項鍊 4.胸針 5.髮飾 6.戒指 7.手環 1.80元 2.80元 3.80至100元 4.120元 5.30元 6.50元 7.100元 1.150至199元 2.無 3.180至240元 4.250元 5.50至60元 6.150元 7.230元 2 BVLGARI 戒指 120元 300元 3 Cartier 1.項鍊 2.戒指 3.手環 4.耳環 1.150元 2.60元 3.100元 4.60元 1.330元 2.200元 3.280元 4.無 4 LV 1.手環 2.手鍊 3.項鍊 4.戒指 5.髮飾 1.100元 2.100元 3.100元 4.60元 5.50元 1.200至300元 2.200至350元 3.250元 4.無 5.無 5 三麗鷗 1.KT髮飾 2.KT鑰匙圈 3.大耳狗髮飾 4.庫洛米髮飾 5.布丁狗髮飾 6.美樂地髮飾 1.40元 2.150元 3.40元 4.20元 5.20元 6.40至50元 1.90元 2.無 3.90元 4.無 5.無 6.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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