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1016,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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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雨忻
被 告 賴映安 (原名賴怡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71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第262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映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映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某時,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下稱中信銀行臺幣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外幣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中信銀行臺幣帳戶,惟附表編號1部分因遭行員察覺有異後報警而未匯款成功;

另附表編號2至14部分則遭該集團不詳成員先轉匯至上開中信銀行外幣帳戶後繼轉匯一空,藉此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賴映安分別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美圓、余有崧、高淑玲、張雲霖、鄭郁潔、林采諺、黃柏升、徐德操、張玉媛、謝洪阿梅、魏坤河、姚明鈺、張淑琴、吳細絲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上開中信銀行臺幣及外幣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就附表編號2至1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而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附表編號1部分僅成立未遂),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14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復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參照);

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僅為幫助詐欺未遂罪,依上開規定原應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然因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上述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予敘明。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29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罪行,然僅能與經傳喚到場之告訴人鄭郁潔、林采諺、張玉媛、余有崧經本院調解成立,願分期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堪信其已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且其就附表編號1符合上述未遂犯減刑規定,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清單 1 吳美圓 於111年5月24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冒充為假檢警,偽稱其涉及刑事洗錢案須依指示匯款或提款後交付款項云云,致吳美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惟經行員察覺有異後報警而未匯款成功。
111年6月21日10時許 無 112年度偵字第5071號: ①帳戶存摺影本(第53-59頁) ②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65-83頁) ③匯款申請書(第47頁) 2 移送併辦 高淑玲 於111年6月19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高淑玲佯稱為警察,以假檢警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1時許 2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郵局存摺交易明細(第3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4頁) 3移送併辦 張雲霖 於111年6月19日16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雲霖佯稱為警察,以假檢警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9時50分許 2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5頁) 4移送併辦 鄭郁潔 於111年6月22日9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郁潔佯稱為警察,以假檢警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1時10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通話、對話紀錄截圖(第22頁) ②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截圖(第23頁) 111年6月22日11時11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2日11時46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2日11時47分許 5萬元 5移送併辦 林采諺 於111年6月21日10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LINE電話予林采諺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2時許 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33-35頁) 111年6月21日12時52分許 50萬元 6移送併辦 黃柏升 於111年6月18日17時37分許,詐騙集團成員傳送LINE訊息予黃柏升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1時10分許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第42頁) ②通話、對話紀錄截圖(第43頁) 7移送併辦 徐德操 於111年6月13日9時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徐德操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1時許 4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50頁) 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51頁) 8移送併辦 張玉媛 於111年6月21日14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玉媛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4時30分許 4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60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63-78頁) 111年6月21日14時42分許 40萬元 9移送併辦 余有崧 於111年6月20日14時21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余有崧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2時40分許 2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通話、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96頁) 10移送併辦 謝洪阿梅 於111年6月21日10時5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謝洪阿梅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0時28分許 1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第102頁) ②告訴人存摺封面(第103頁) 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104-112頁) 11移送併辦 魏坤河 於111年6月22日9時35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魏坤河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0時23分許 2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嘉義縣新港鄉農會匯款回條(第119-120頁) 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121頁) 111年6月22日11時51分許 10萬元 12移送併辦 姚明鈺 於111年6月22日9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姚明鈺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2時13分許 3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30頁) ②告訴人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第131-132頁) 13移送併辦 張淑琴 於111年6月初某時,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淑琴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1日11時26分許 2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140頁) 14移送併辦 吳細絲 於111年6月19日11時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吳細絲佯稱為渠親戚,以猜猜我是誰詐騙手法誆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2日11時23分許 2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7號 警礁偵字第1120002124號卷: ①告訴人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第146-148頁)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第149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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