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1682,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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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71號),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32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煒承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記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更正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8行記載「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120包」更正為「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之果汁包120包」;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煒承於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簡卷第16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

核被告黃煒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因同屬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自其取得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案查獲經過,係員警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凌晨2時許佇立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為警盤查,經警詢問被告有無攜帶違禁品時,被告即坦承持有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即自隨身攜帶包包內取出如附表所示之物並主動交付員警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3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偵卷第59頁)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是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可合理懷疑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坦承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並交付毒品而願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購入前揭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所為非是;

惟念其犯後主動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非微、持有時間久暫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輕隔間工作、無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檢驗之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且驗前純質淨重共計為54.3649公克(計算式:36.0849公克+3.88公克+5.28公克+4.23公克+4.89公克=54.3649公克),已逾5公克而構成犯罪,有附表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均為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者,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與沒收;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晶體28包 驗前毛重合計54.4322公克,驗前淨重合計46.3221公克,取樣0.062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4 6.2597公克,純度77.9%,純質淨重36.0849公克,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愷他命)(見偵卷第119-121頁) 2 果汁包(金色)30包(鑑定編號:A1-A30) 驗前毛重合計129.34公克,驗前淨重合計77.62公克,取樣1.3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76.3公克,純度5%,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3.8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25-127頁) 3 果汁包(黑色)30包(鑑定編號:B1-B30) 驗前毛重合計119.70公克,驗前淨重88.02公克,取樣1.1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86.89公克,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5.28公克。
4 果汁包(白黑色)20包(鑑定編號:C1-C20) 驗前毛重合計78.09公克,驗前淨重合計60.44公克,取樣1.1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59.3公克,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4.23公克。
5 果汁包(藍色)30包(鑑定編號:D1-D30) 驗前毛重合計82.47公克,驗前淨重合計54.43公克,取樣1.0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53.38公克,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9%,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4.89公克。
6 果汁包(透明)10包(鑑定編號:E1-E10) 驗前毛重合計11.54公克,驗前淨重合計6.86公克,取樣0.5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6.28公克,檢出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071號
被 告 黃煒承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煒承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2日2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凱悅YES KTV中壢店,以新臺幣10萬元,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之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8包(毛重共計52.46公克)、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果汁包120包(毛重共計444.28公克)。
嗣於同年月18日2時許,黃煒承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時,主動交付上開毒品而自首上開犯行。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煒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過紀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41張附卷可稽,另有上開毒品扣案為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又扣案之上開毒品經鑑定後(詳如附表)純質淨重共54.3649公克,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證,足認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已逾法律處罰之純質淨重5公克重量之事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未發覺其上開之犯行前,即主動供出犯行,自首而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至扣案被告持有之上開毒品及用以包裝上開毒品所用而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請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彭師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艾芸

附表:
編號 毒品 鑑定結果 鑑定書及備註 1 愷他命28包 1.檢出愷他命成分。
2.淨重46.3221公克;
愷 他命純度77.9%,純 質淨重36.084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愷他命) 2 果汁包(金色)30包 1.淨重77.62公克。
2.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5%,推估純質淨重約3.88公克。
1.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2年3 月21日刑鑑字第 &ZZZZ; 0000000000號鑑 定書 2.「微量」係純度 未達1%,故無法 據以估算(總) 純質淨重。
3 果汁包(黑色)30包 1.淨重88.02公克。
2.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推估純質淨重約5.28公克。
4 果汁包(白黑色)20包 1.淨重60.44公克。
2.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7%,推估純質淨重約4.23公克。
5 果汁包(藍色)30包 1.淨重54.43公克。
2.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推估純質淨重約4.89公克。
6 果汁包(透明)10包 1.淨重6.86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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