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1871,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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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幃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55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幃翔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幃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許惠筑有財務糾紛,無故侵入告訴人等住處,危害告訴人等居住安寧及安全,所為顯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許惠筑調解成立,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完畢,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告訴人謝立中具狀之陳述意見,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公司、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完畢,賠償告訴人許惠筑所受損害,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155號
被 告 劉幃翔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幃翔(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許惠筑為前同事關係,劉幃翔基於侵入住居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18時51分許,在謝立中居住之桃園市○○區○○路00號世中心社區,先尾隨外送員進入社區公共空間,向社區警衛林翰璋佯稱其為此社區之住戶,誆使林翰璋為其感應電梯磁扣而侵入社區公共空間,並於同日20時8分許,在該社區桃園市○○區○○路000號15樓,趁許惠筑母親進門之際,以手撐住門硬擠之方式強行侵入許惠筑與許惠筑之夫陳瀧浩住家。
二、案經許惠筑、陳瀧浩、謝立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幃翔於警詢之自白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許惠筑、陳瓏浩、謝立中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林翰璋於警詢時之證詞。
(四)監視器畫面暨擷取照片、勘驗筆錄。
(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委託書、受理案件證明單2張、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映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珮瑜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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