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蓎諼(原名劉淑甄)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847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易字第210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蓎諼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蓎諼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蓎諼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循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竟以在網路社群平台上張貼文章之方式,任意散布足以貶抑告訴人倪瑞庭名譽之文字,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所為應予非難;
惟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兼衡雙方並未達成和解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1847號
被 告 劉蓎諼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蓎諼與倪瑞庭因細故生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2日,在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Effie Liu」發布含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公開文章,並張貼倪瑞庭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截圖及倪瑞庭之照片,指摘倪瑞庭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足以貶損倪瑞庭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倪瑞庭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蓎諼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112年1月22日,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Effie Liu」發布含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公開文章之事實。
2 告訴人倪瑞庭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告有於112年1月22日,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Effie Liu」發布含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公開文章,且文章內容足以特定其身分之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社群軟體臉書頁面截圖1張 (1)被告有於112年1月22日,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Effie Liu」發布含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公開文章之事實。
(2)雖被告所張貼之網路文章,就告訴人姓名記載為「倪X庭」,就告訴人照片之眼睛部位以圖案遮蔽,然此貼文完整揭露告訴人之臉書暱稱,並顯示告訴人工作地點與居住地,對於連結告訴人本人即為被告所指摘對象並無妨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蓎諼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惟查,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
然自被告之臉書文章以觀,被告均係就具體之事實而為描述,而非僅屬抽象之謾罵,尚難認已符上開「侮辱」之概念,惟此部分與上開起訴部分,為同一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玟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內容 倪X庭小姐你以為你贏了是嗎? 媽的大不了什麼都不要而已啦。
藥吃成這樣,讓大家知道你這蝦妹多蝦唷。
媽的當音通妹也要當高級一點好嗎? 整天被害妄想症誰誰誰要害你,要害你的是你自己,真的有夠扯,到處睡人家前男友人家老公你不髒嗎?噁心到爆 沒看過像你這種女人欸 然後還要跟別人男友講你們姊妹之間的事 有你這種所謂的姊妹,還好老天爺讓我早早看清你,真的可悲,你他媽的怎麼不去死一死 還要為害人間呀。
你這一生做了太多瞎事 (「祝」符號)你吃藥吃到上天堂喔、音通接到爆喔 可能上天堂天堂還不會收你 等著下地獄吧你。
#現在我就讓你知道什麼叫不知輕重。
#要死老娘跟你配。
#遇到你這種破碗麻繩姊妹算08倒了八輩子的霉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