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2072,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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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王丞平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尊信不動產經紀有限
  4. 二、嗣王丞平明知附表出租人所有之附表建物未實際租賃與附表
  5. 三、案經尊信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桃園市政
  6. 四、證據名稱:
  7. (一)被告王丞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8. (二)被害人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廖淑玲、胡葉桂蘭、胡
  9. 五、論罪科刑:
  10. (一)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11. (二)其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簽名及印文與
  12. (三)被告於附表各編號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13. (四)又被告於附表編號4、5、9所示中「領款收據」」內分別
  14. (五)被告利用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各出租人及承租人之
  15. (六)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
  16. (七)被告前後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
  17. (八)爰審酌被告本應依循正軌獲取財物,詎其不思此為,竟以
  18. 六、沒收:
  19. (一)附表各編號之偽造之私文書,既已由被告持向補助單位申
  20. (二)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尊信公司」之大小章印文及「黃士
  21. (三)另被告所偽造之「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
  22. (四)被告向告訴人等共詐得新臺幣10萬7,819元,屬其犯罪所
  23. 七、至追加起訴被告被訴偽造文書鄭佳惠及廖淑玲之犯罪事實部
  24.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5.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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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07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丞平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990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9816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併審理,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丞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丞平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尊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尊信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相關業務,自始無媒合社會住宅租賃之真意,為取得尊信公司給予之社會住宅媒合報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附表所示出租人呂素緣、鄭佳惠、胡葉桂蘭、賴惠萍、宋芸葶、林美妹、蘇家儀及陳雅芳,表示可代為辦理社會住宅出租媒合、或辦理社會住宅出租之預先登記,或以自用住宅申請修繕補助等情,使上開出租人提供附表所示建物資料及交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由王丞平代為辦理;

王丞平又未經其母即附表之何素碧(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同意,擅自拿取何素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王丞平亦向附表所示承租人廖秀英、廖淑玲、徐德男、潘家雲、張豫蘭、廖凱祥、林容章表示可代為申請現因承租房屋之租屋補助等情,致使上開出租人交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意王丞平代為辦理;

王丞平再向友人即附表編號4黃士誠、編號5李闊淵、編號9劉育彣借用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嗣王丞平明知附表出租人所有之附表建物未實際租賃與附表承租人,竟冒用附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名義,偽刻各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印章(附表編號4之黃士誠為真正印章),偽簽其等簽名(附表編號1呂素緣之署押為呂素緣親簽)、偽造其等印文及盜蓋尊信公司之大小印章,製作附表所示不實之私文書,虛偽表示附表建物有成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附表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有因承租附表建物而須支付租金,送予不知情之尊信公司人員,持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於附表所示送件時間,向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設立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申請核發租屋補貼,致使住都中心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陸續撥款,嗣尊信公司因此陷於錯誤,按件計酬核發如附表所示之媒合費、管理費、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及價值2萬2,944元之IPHONE手機1支與王丞平,王丞平共計詐得10萬7,819元,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人及尊信公司、住都中心對於社會住宅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尊信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嗣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四、證據名稱:

(一)被告王丞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廖淑玲、胡葉桂蘭、胡曉華、賴惠萍、黃士誠、宋芸葶、潘家雲、林美妹、張豫蘭、蘇家儀、陳雅芳、廖凱祥、劉育彣、何素碧、林容章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蘇浩儀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證據、被告領取媒合費與管理費之單據、住都中心111年7月20日住都字第1110011386號號函、112年6月27日住都字第112008065號函、被告領取媒合費與管理費之單據。

五、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其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簽名及印文與盜用印章之行為亦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附表各編號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又被告於附表編號4、5、9所示中「領款收據」」內分別偽造「賴惠萍」、「呂素緣」、「陳雅芳」印文各1枚雖未據起訴,惟此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行使偽造之附表編號4、5、9所示其他文書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

(五)被告利用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各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

(六)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均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七)被告前後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追加起訴意旨認係接續犯之一罪,惟被告各行為間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侵害不同之被害人法益,應論以數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本應依循正軌獲取財物,詎其不思此為,竟以偽造私文書之途及他法以騙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但尚未獲得告訴人尊信公司之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就此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一)附表各編號之偽造之私文書,既已由被告持向補助單位申請補助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惟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文書上偽造之「黃士誠」之簽名、「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廖淑玲」、「胡葉桂蘭」、「徐德男」、「賴惠萍」、「李闊淵」、「宋芸葶」、「潘家雲」、「林美妹」、「張豫蘭」、「蘇家儀」、「廖凱祥」、「陳雅芳」、「劉育彣 」、「何素碧」、「林容章」簽名及印文,既均係被告所偽造,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尊信公司」之大小章印文及「黃士誠」之印文,被告已係以盜蓋真正印章之方式偽造而來,核與告訴人黃士誠證稱其有交付1顆印章交予被告等語相符(見111年度偵字第19816號卷二第217頁),而均無庸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13號、96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另被告所偽造之「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廖淑玲」、「胡葉桂蘭」、「徐德男」、「賴惠萍」、「李闊淵」、「宋芸葶」、「潘家雲」、「林美妹」、「張豫蘭」、「蘇家儀」、「廖凱祥」、「陳雅芳」、「劉育彣 」、「何素碧」、「林容章」之印章,雖未據扣案,然係供被告為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被告向告訴人等共詐得新臺幣10萬7,819元,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至追加起訴被告被訴偽造文書鄭佳惠及廖淑玲之犯罪事實部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地址/租賃期間 送件時間 偽造之私文書 住都中心核發補助費用 尊信公司核與被告之報酬 主文 1 呂素緣 廖秀英 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20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廖秀英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偽造廖秀英之簽名1枚、偽造廖秀英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廖秀英之印文1枚 ⑵偽造呂素緣之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9,0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為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呂素緣」、「廖秀英」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2 鄭佳惠 廖淑玲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20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廖淑玲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簽名1枚、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偽造廖淑玲之簽名1枚、偽造廖淑玲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簽名1枚 ,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簽名1枚,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廖淑玲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1 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9,0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為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鄭佳惠」、「廖淑玲」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3 胡葉桂蘭 徐德男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9月7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徐德男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簽名1枚、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偽造徐德男之簽名1枚、偽造徐德男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簽名1枚,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簽名1枚,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徐德男之印文1枚 ⑵偽造胡葉桂蘭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7,2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為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胡葉桂蘭」、「徐德男」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4 賴惠萍 黃士誠 桃園市○○區○○街000○0號5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9月23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盜蓋黃士誠之印章3枚【印章為真正】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領款收據 ⑴偽造賴惠萍之印文1枚 4、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簽名1枚、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偽造黃士誠之簽名1枚、盜蓋黃士誠之印文2枚【印章為真正】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簽名1枚,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簽名1枚,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7,2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85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黃士誠、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賴惠萍」偽刻印章壹個陌沒收。
5 呂素緣 李闊淵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5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李闊淵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領款收據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1枚 4、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簽名1枚 、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偽造李闊淵之簽名1枚、偽造李闊淵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簽名1枚,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簽名1枚,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3,6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428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呂素緣」、「李闊淵」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6 宋芸葶 潘家雲 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7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潘家雲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簽名1枚、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偽造潘家雲之簽名1枚、偽造潘家雲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簽名1枚,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簽名1枚,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潘家雲之印文1枚 ⑵偽造宋芸葶之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1,800元 媒合費6,17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宋芸葶」、「潘家雲」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7 林美妹 張豫蘭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張豫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簽名1枚、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偽造張豫蘭之簽名1枚、偽造張豫蘭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簽名1枚,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簽名1枚,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印文1枚 ⑵偽造張豫蘭之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1,800元 媒合費6,17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林美妹」、「張豫蘭」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8 蘇家儀 廖凱祥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20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廖凱祥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簽名1枚、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偽造廖凱祥之簽名1枚,偽造廖凱祥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簽名1枚,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簽名1枚,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費用補助申請書 ⑴偽造廖凱祥、蘇家儀 之印文各1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8,013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蘇家儀」、「廖凱祥」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9 陳雅芳 劉育彣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5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劉育彣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領款收據 ⑴偽造陳雅芳之印文1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簽名1枚 ⑵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簽名1枚、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⑵偽造劉育彣之簽名1枚,偽造劉育彣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小章2枚 6、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簽名1枚、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 枚、小章2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9,0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710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陳雅芳」、「劉育彣」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10 何素碧 林容章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0000000-0000000 未送件 1、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何素碧之簽名1枚、偽造何素碧之印文3枚 ⑵偽造林容章之簽名1枚、偽造林容章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枚、小章2枚 2、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何素碧之簽名1枚、偽造何素碧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2枚、小章2枚 3、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何素碧之簽名1枚、偽造何素碧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 2枚、小章2枚 4、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何素碧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 3枚 未請領 媒合費6,17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未扣案之「何素碧」、「林容章」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獎金1萬5,000 及價值2萬2,944元之手機1支 共計 10萬7,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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