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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盈俊
被 告 高翠芳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蔡承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751號、第39579號、第40992號、第42922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4167號、113年度偵字第4570號、第4571號、第6980號、第9369號、第11086號、第22310號、第254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翠芳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翠芳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母親李美鳳(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與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瑋瑋(許瑋仁)」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依其指示將指定帳戶申設為約定轉入帳戶。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玉山帳戶;
又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部分款項轉匯至上開玉山帳戶,上開款項均遭不詳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高翠芳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何芳宜、高歆嵐、劉磬瑋、張渙洲、田妙玲、陳政凱、謝芳琳、杜玉梅、何亭宜、朱怡如、蔡辰儀、王冠權、被害人陳麗蟬、陳雅萍、李燕泙、王仁弘、邱世杰、陳坤忠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一、二「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範經2次修正,第1次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第2次修正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第1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2次修正將條次及內容改為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則於上述第2次修正施行時,修正條次及內容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本案被告僅於審理中自白而未於偵查中自白,而無從適用上述修正後減刑規定,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罪刑及減刑規定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113年度偵字第4570號、第4571號、第22310號移送併辦意旨,雖均漏未論及被告構成幫助洗錢罪,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起訴法條及犯罪事實就詐欺所得經詐騙集團提領及轉匯均有記載,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罪名,業已保障其防禦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被告以一提供玉山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罪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167號、113年度偵字第4570號、第4571號、第6980號、第9369號、第11086號、第22310號、第25498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告訴人高歆嵐、張煥州、田妙玲、被害人陳麗蟬、陳雅萍、王仁弘均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復考量告訴人之意見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玉山帳戶而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且被告亦非實際為洗錢行為者,不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清單
(
含
移
送
併
辦
)
何芳宜
於112年2月17日
某時許起,以通
訊軟體LINE 暱稱
「Tu」、「K」、
「貝萊德客服」
等名義與何芳宜
聯繫,佯稱可依
指示登入貝萊德
投資平台操作即
可投資獲利云
云,致其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年4月
1日9時34
分許
7萬元
李美鳳玉
山商業銀
行帳號00
00000000
000 號帳
戶(下稱
玉山帳
戶)
112年度偵字第34751號:
①LINE對話、詐騙投資平台及
轉帳紀錄截圖(第33-194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199-103頁)
③被告與暱稱「許瑋仁」之對
話紀錄、與暱稱「瑋瑋」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第213-218頁)
④被告於112年1月5日15時39分
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接受詢問時所製作之警詢
筆錄(第250-254頁)
陳麗蟬
( 未提
告,起
訴書誤
載為陳
麗嬋)
於112年2月初某
日起,以通訊軟
體LINE 暱稱「阮
老師」等名義與
陳麗嬋聯繫,佯
稱可依指示連結
至偉民證券投資
平台匯款及操作
即可投資獲利云
云,致其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年3月
31日9時2
7分許
27萬4,05
4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9579號:
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33
-39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19-23頁)
③被告於112年1月5日15時39分
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接受詢問時所製作之警詢
筆錄(第74-78頁)
陳雅萍
( 未提
告)
於112年3月28日1
4時52分,以「台
灣期貨交易所」
網站客服 人員之
名義以文字訊息
與陳雅萍聯繫,
佯稱可依指示匯
款及操作即可投
資獲利云云,致
其陷於錯誤而匯
款。
112年4月
2日11時3
4分許
15萬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0992號:
①轉帳紀錄截圖(第33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37-43頁)
③被告與暱稱「許瑋仁」之對
話紀錄、與暱稱「瑋瑋」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第45-51頁)
高歆嵐
於112年3月6日8
時許致電高歆
嵐,佯稱可依指
示連結至國外證
券投資平台並依
客服人員指示匯
款及操作即可投
資獲利云云,致
其陷於錯誤而匯
款。
112年4月
1日9時49
分許
10萬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2922號:
①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第29-44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23-27頁)
③被告與暱稱「許瑋仁」之對
話紀錄、與暱稱「瑋瑋」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第45-55頁)
112年4月
1日9時51
分許
10萬元
(續上頁)
移
送
併
辦
李燕泙
( 未提
告)
獲利豐厚投資方
案
112年4月
2日11時8
分許
3萬600元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7997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第
17-41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45-49頁)
移
送
併
辦
王仁弘
( 未提
告)
獲利豐厚投資方
案
112年4月
2日12時2
2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2907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第
13-19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29-35頁)
112年4月
2日12時2
3分許
5萬元
移
送
併
辦
劉磬瑋
交友後借款詐欺
112年3月
30日20時
36分許
10萬元
玉山銀行112年度偵字第43015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第
29-31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35-39頁)
112年3月
31日20時
9分許
5萬元
移
送
併
辦
張渙洲
假投資
112年4月
1日9時37
分許
3萬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4070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第61-105)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15-19頁)
112年4月
2日11時8
分許
3萬元
移
送
併
辦
邱世杰
( 未提
告)
假投資
112年3月
31日12時
41分許
35萬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6172號:
①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截圖
(第84、89-132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135-139頁)
移
送
併
辦
陳坤忠
( 未提
告)
假投資
112年4月
1日9時17
分許
3萬3,000
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7022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第
47-83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9-15頁)
移
送
併
辦
田妙玲
假投資
112年4月
1日9時26
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113年度偵字第55237號:
①交易明細截圖(第49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17-21頁)
移
送
併
辦
陳政凱
假投資
112年4月
2日9時11
分許
3萬元
玉山帳戶113年度偵字第55237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第
109-115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17-21頁)
(續上頁)
附表二:
移
送
併
辦
謝芳琳
於112年3月9日某
時許,透過交友
軟體sweetring向
謝芳琳佯稱投資
臺灣期貨交易所
平台之黃金可以
獲利云云,致使
謝芳琳陷於錯誤
而匯款。
112年4月
2日10時1
3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113年度偵字第6980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第
39-40、47-83頁)
②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第33-37頁)
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34751、39579、4099
2、42922號案起訴書(第115-
124頁)
112年4月
2日10時1
4分許
5萬元
移
送
併
辦
杜玉梅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3月
30日10時
5分許
40萬元
玉山帳戶112年度偵字第50835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記錄表、警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7
-18、29、37頁)
②匯款單影本(第41頁)
③玉山銀帳戶開戶個人資料及
交易明細表(第59-67頁)
移
送
併
辦
何亭宜
於112年3月2日前
某日起,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通訊
軟體LINE 向何亭
宜佯稱:可購過
投資APP投資獲利
等語,致其陷於
錯誤而匯款。
112年3月
31日13時
31分許
10萬元
玉山帳戶113年度偵字第1431號:
①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第
47-57頁)
②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第29-33頁)
移
送
併
辦
朱怡如
於112年3月18日
起,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通訊軟體L
INE 向朱怡如佯
稱:可購過網路
博弈遊戲獲利等
語,致其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年4月
2日9時38
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113年度偵字第11086號:
①交易明細截圖(第49-51頁)
②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第63-37頁)
112年4月
2日9時39
分許
5萬元
移
送
併
辦
蔡辰儀
假投資
112年4月
2日上午9
時15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113年度偵字第18186號:
①存款交易查詢及對話紀錄截
圖(第46-55頁)
②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第27-31頁)
編
號
告
訴
人
詐欺
方式
第一層
匯款時
間
第一層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
匯入帳戶
第二層
匯款時間
第二層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
匯入帳
戶
證據清單
移
王
冠
假投
資
112 年3
月27日1
12萬元
羅穎駿之
臺灣銀行
112年4月
2日9時30
3萬元
玉山帳
戶
113年度偵字第20696號:
(續上頁)
送
併
辦
權
3時48分
許
帳號000-0
000000000
00 號帳戶
(另由臺
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
以113年度
偵字第156
3 號偵查
中)
分許
( 不含手
續費)
①玉山銀帳戶開戶資料暨
存款交易明細(第157-1
71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第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141-1
53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第23-24、3
9、93-97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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