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金訴,1739,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誌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誌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2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誌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到庭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再經本院囑託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拘票及所附司法警察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稽。

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