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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義順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廖嘉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8840號、第49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廖嘉姿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指定被告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林義順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48840號卷第285、289頁)。
㈡而被告廖嘉姿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應於112年4月27日到庭,該開庭通知寄存於被告住所所在之警察機關,且同時通知具保人林義順亦應於同日偕同被告到庭。
惟被告、具保人皆未到庭,復按被告住所拘提被告到庭未果,且被告未在監在押,因另案經本院及他院自000年0月間起陸續發布通緝迄今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9日北檢銘松112助878字第1129049817號函及所附之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審金訴卷第63、65、105、109、113-119、417-422頁),而具保人後於112年7月17日雖在押並接續入監執行,惟經本院訊問具保人,其亦表示已無法聯繫被告,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1頁),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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