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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971號、第39682號、第43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志雄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熟識之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前之某時,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圓頂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金融卡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透過不詳方式告知上開帳戶金融卡之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
嗣取得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張濬澤、陳盈羽、鄭巧汶等3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或轉帳一空,因認被告曾志雄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所謂「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之提款卡,於112年3月23日22時21分許,以超商店到店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綽號「阿生」,通訊軟體LINE暱稱「姐夫」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前揭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25日13時59分許以電話聯繫賴善榮,佯稱帳戶遭警示須配合操作ATM,致賴善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3月25日19時39分許、20時6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到本案台新及郵局帳戶。
嗣賴善榮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前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以112年度偵字第42810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2年10月25日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尚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810號起訴書、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51號判決在卷可佐(下稱前案)。
觀之被告本案與前案所交付之帳戶,均同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又觀諸本案告訴人張濬澤、陳盈羽、鄭巧汶與前案起訴書之告訴人賴善榮遭詐欺匯款時間相近,則被告應係以一交付前揭2帳戶之行為,致本案及前案之被害人等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濬澤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25日晚間6時許佯稱為蝦皮客服,如欲於蝦皮平台販賣商品應為帳戶認證,並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張濬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25日晚間7時50分許 9萬9,987元 郵局帳戶 2. 陳盈羽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25日晚間6時許致電告訴人陳盈羽,佯裝為台新銀行新莊分行客服,並佯稱因系統有誤將其網購訂單重複訂購,如欲解除須按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陳盈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1年3月25日晚間7時52分許 2萬9,912元 台新帳戶 3 鄭巧汶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3月25日晚間7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鄭巧汶,佯裝為臉書購物網站客服,並佯稱因資料外洩將致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如欲取消須按指示操作網銀轉帳等語,致告訴人鄭巧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5日晚間8時13分許 4萬9,912元 台新帳戶 112年3月25日晚間8時39分許 3萬8,000元 台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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