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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衛語彤
選任辯護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衛語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於112年11月24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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