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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
附民原告 楊俊福
附民被告 張仁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4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首開規定,就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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