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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瑩
選任辯護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4月22日112年度易字第117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佳瑩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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