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易,1300,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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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淳吉


莊榮元


莊黃素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李淳吉因傷害、毀損案件,被告莊榮元、莊黃素娥因傷害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3人涉犯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莊榮元、莊黃素娥、李淳吉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告訴,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一:
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李淳吉、莊榮元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南崁頂活動中心內,因細故起口角,詎李淳吉竟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先手持塑膠椅毆打正在騎乘機車之莊榮元,造成莊榮元所有褲子、安全帽、機車毀損,且受有頭部外傷、頸部、腰部擦傷等傷害。
莊榮元之妻莊黃素娥見狀,急忙跑來欲搶李淳吉手上之塑膠椅,三人互相拉扯因而重心不穩倒地,莊黃素娥因而受有膝挫傷之傷害。
莊黃素娥與莊榮元並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趁李淳吉倒地時,莊黃素娥以塑膠椅毆打李淳吉,而莊榮元則以腳踹李淳吉,致使李淳吉受有頭部挫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等傷害。
①被告李淳吉部分: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②被告莊榮元部分: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③被告莊黃素娥部分: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證據資料 1 本院調解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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