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易,28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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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萱瑩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萱瑩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萱瑩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亦經本院4次通緝,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甲字第13909號執行指揮書送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月(刑期起算日:113年1月19日;

執行期滿日:113年4月18日),此有該案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考。

是被告現所執行之刑罰,已達拘束其人身自由之目的,原羈押之原因即屬消滅,依上開規定,被告應溯及自該刑罰之刑期起算日即113年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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