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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崧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呂崧銘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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