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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怡誠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怡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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