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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緝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緝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東駒因詐欺案件,前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雖業經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依法撤銷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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