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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黃志忠
呂仲傭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美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吳文龍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劉耀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16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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