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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崧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以112年度簡字第353號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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