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在展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邱淑佳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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