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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0號
原告林淨蕙
被告黃柏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
法官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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