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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信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戶籍地欄「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之戶籍地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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