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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楊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楊忠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該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22號案件判處罪刑在案,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檔案,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被告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應遵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倘有違反,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論係聲請人自行或任由他人而為,均同,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轉拷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 1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案件民國112年5月10日準備程序 2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案件112年6月28日準備程序 3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2號案件112年7月26日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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