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3141,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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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培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培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8至16、18至2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7月20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又附表編號1至11之罪刑,固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仍得合而定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函覆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語,有其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

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內部及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⑴竊盜罪 ⑵詐欺得利罪 竊盜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4月 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3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6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83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7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4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83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7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9月7日 備註 ⑴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⑵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0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4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9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0年11月3日 111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80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4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47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47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有期徒刑6月,共7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共6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⑴110年12月19日 ⑵111年4月6日 ⑶111年4月13日 ⑷111年5月8日 ⑴110年12月21日 ⑵110年12月16日 ⑶111年1月27日 ⑷111年1月10日 ⑸111年3月9日 ⑹111年1月24日 ⑺111年3月6日 ⑴111年2月24日 ⑵111年3月17日 ⑶111年3月23日 ⑷111年3月14日 ⑸111年1月27日 ⑹111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9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88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3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⑴竊盜罪 ⑵詐欺得利罪 ⑴竊盜罪 ⑵詐欺得利罪 ⑴竊盜罪 ⑵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4月,共6罪 ⑵有期徒刑4月,共2罪 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⑴有期徒刑3月,共5罪 ⑵有期徒刑3月,共3罪 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⑴有期徒刑5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⑴竊盜罪部分: ①111年1月28日 ②111年3月1日 ③110年12月1日 ④111年3月16日 ⑤111年1月2日 ⑥111年5月19日 ⑵詐欺得利罪部分: ①111年1月2日 ②111年3月11日 ⑴竊盜罪部分: ①111年3月4日 ②111年2月13日 ③111年3月11日 ④111年3月11日 ⑤111年3月23日 ⑵詐欺得利罪部分: ①111年1月2日 ②111年3月11日 ③111年3月11日 ⑴竊盜罪部分: ①110年12月4日 ⑵詐欺得利罪部分: ①110年12月4日 ②110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29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01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1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6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號 ⑴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⑵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⑴竊盜罪 ⑵詐欺得利罪 ⑴竊盜罪 ⑵詐欺得利罪 竊盜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3月,共2罪 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⑴有期徒刑4月,共8罪 ⑵有期徒刑4月,共4罪 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⑴竊盜罪部分: ①111年3月11日 ⑵詐欺得利罪部分: ①111年2月27日 ②111年3月24日 ⑴竊盜罪部分: ①111年1月6日 ②110年11月24日 ③111年3月11日 ④111年2月27日 ⑤111年3月24日 ⑥111年2月27日 ⑦111年2月27日 ⑧111年2月27日 ⑵詐欺得利罪部分: ①111年1月6日 ②110年12月17日 ③110年11月24日 ④110年10月16日 ⑴110年12月17日⑵111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99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99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9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9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98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4日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99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9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8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88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得利罪 ⑴竊盜罪 ⑵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⑶詐欺取財未遂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⑴有期徒刑4月 ⑵有期徒刑5月 ⑶有期徒刑3月 ⑷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3日 ⑴111年5月11日 ⑵111年5月11日 ⑶111年5月11日 ⑴111年4月14日 ⑵111年4月1日 ⑶111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35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4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88號 ⑴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⑵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8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56號
編號 22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4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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