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4069,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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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禮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禮奕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禮奕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附表一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附表二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數罪之一部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分別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均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經本院通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而經受刑人函復稱請求從輕定刑等語,亦有上開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件業經保障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暨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以及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一所示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附表二所示2罪所處之罰金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四、另受刑人因附表二編號2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79號判決確定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因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受刑人王禮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判11次 犯罪日期 106.7.12 109.2.21、109.2.21、109.2.21、109.2.22、109.2.23、109.2.25、109.2.25、109.2.25、109.2.26、109.2.27、109.2.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84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665、18249、21150、341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8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9號 判決日期 109/02/25 111/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28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4/07 111/11/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43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49號 (本案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受刑人王禮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二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4.7 110.6.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72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5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4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11/03/09 112/09/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4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4/20 112/10/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X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331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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