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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紫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紫緁認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8號案件之法官孫立婷不公正,一味針對被告,讓被告情緒、心跳及呼吸都會心律不整,請求更換本案檢察官及法官等語。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情形,或有其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事實,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8號案件,對受命法官孫立婷聲請迴避,惟其聲請書僅泛言法官不公正、致聲請人心律不整等語,未具體指明法官有何不公正之行為,亦未就有何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原因,為必要之釋明,其對孫立婷法官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於聲請人聲請更換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核定,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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