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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品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品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品侖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88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確定之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8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8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等語(本院卷第39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罪、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之情,與其餘附表所示各罪間罪質差異、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江品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罪 侵占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2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底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0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67號 109年度桃交簡字第4258號 110年度易字第239號 判決日 110年8月2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67號 109年度桃交簡字第4258號 110年度易字第239號 確定日 110年9月10日 110年11月30日(撤回上訴)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73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1日 110年3月2日中午12時35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0年3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7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9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5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判決日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2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9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5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確定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48號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5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84、385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0、1388號 判決日 111年9月15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0、1388號 確定日 111年9月15日 112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967號 編號1至7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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