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保,37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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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元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元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許元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817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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