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1121,2024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權芳


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權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權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

逾期未提出者,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